在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 ( 106 年 11 月 09 日)
第12條
所有人應於勘測、舖設、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完成後三個月內,檢 附成果報告,送請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