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 ( 106 年 11 月 09 日)
第10條
所有人為外國人者,其申請路線勘測或劃定許可,應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 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轉請外交部函轉主管機關辦 理之。但所有人在中華民國設有分支或代理機構者,得由該分支或代理機 構,取得所有人授權書,逕向主管機關申請。

所有人提出之文件係外文者,應檢具中文譯本,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 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