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 ( 104 年 08 月 05 日)
第7條
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,由提供電信服務之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。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 ,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,由所有人維護。

依第四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,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,並由所有 人維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