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 ( 104 年 08 月 05 日)
第3條
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電信管箱設備:指收容建築物電信線纜之設備,如電信引進管、垂直 幹管、管道間、線架、水平配管、地板管槽、地板線槽、總配線箱( 架)、光終端配線架、集中總箱、主配線箱(室)、支配線箱、拖線 箱、宅內配線箱及出線匣等。

二、電信配線設備:指使用於建築物之電信電纜、光纜及其固接附屬設備 ,如引進線纜、配線架、配線線纜、光纜配線箱(盒)、端子板、電 信插座(包括電話插座、資訊插座或光資訊插座)及保安器等。

三、電信室:指建築物內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電信設 備之專用空間。

四、電信機械設備: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信交換設 備、電信傳輸設備、電信終端介面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總稱。

五、電信保安接地設備:指用於保護電信機線設備之接地裝置及各種安全 設施。

六、集線電信設備: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為匯集不同傳輸路由之線纜, 所設置之電信傳輸設備及線纜收容設備等。

七、集線室:指於建築物內除既有電信室外,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 接線纜及設置集線電信設備之專用空間。

八、電信引進管:指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進電信電纜或光纜至建築物內總 配線箱(架)或光終端配線架、電信室之電信管道。

九、用戶專用交換設備:指安裝在建築物內,供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之用 戶或合用中繼線用戶使用之專用交換機、分機及其附屬設備等。

十、社區型建築物:指同一宗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,或為統一管理而設同 一管理委員會之建築物。

十一、屋外電信管線設施:指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架空、地下電信線路 及地下管路等管線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