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 ( 104 年 08 月 05 日)
第19條
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設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,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 用戶電信服務者,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,其補償由市內網路業 務經營者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