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 ( 104 年 08 月 05 日)
第18條
建築物內部自用電信機械設備,如用戶專用交換機等,應另依實際需求預 留空間及管線,並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分開設置。但經洽得 提供該建築物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