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 ( 104 年 08 月 05 日)
第17條
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所有電信設備,應交由電 信工程業者或電器承裝業者施工及維護。但經本會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 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