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 ( 104 年 08 月 05 日)
第16條
建築物所有人所設置之電信設備不符本規則之規定,於建築物所有人改善 或增設前,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,以維通信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