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 通信設備維運之管理 ( 106 年 04 月 13 日)
第31條
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就其設施之狀況、營運事項、資通安全管理提出報告 ,並提供相關資料,必要時並得派監理人員攜帶證明文件,查驗其所裝置 之各項電信設備與資通安全管理實施情形,經營者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