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 通信設備維運之管理 ( 106 年 04 月 13 日)
第27-1條
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或 E.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 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,應每週複查其用戶資料,如有使用者 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,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。

前項規定,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內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