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 維運管理 ( 96 年 07 月 13 日)
第12條
電臺應備維運日誌,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或電臺負責人核章:

一、輪值工程人員姓名及輪值時間。

二、電臺運作情形。

三、機件保養維護情形。

四、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與修復時間。

五、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。

前項維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。

第13條
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電臺機件設備及相關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