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總則 ( 105 年 07 月 12 日)
第1條
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規則所用名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行動通信:指利用無線電終端設備經由行動通信網路進行語音或非語 音之通信。

二、行動通信系統:指由行動臺、基地臺、交換設備、網路管理及帳務管 理等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。

三、行動通信網路: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 。

四、行動通信業務(以下簡稱本業務):指經營者利用行動通信網路經營 行動通信服務之業務。

五、行動臺:指供行動通信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。

六、基地臺: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供行動臺間及行 動臺與其他使用者通信之設備。

七、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:指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交換機、基 地臺、行動臺、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。

八、中繼式無線電話系統:指利用系統集中管理派遣與調度並機動性指配 頻道給使用者通信使用,由中繼式無線電話控制中心、基地臺、行動 臺、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。

九、行動數據通信系統:指由行動數據控制中心、基地臺、行動臺、網路 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。

十、無線電叫人系統:指由無線電叫人控制終端機、基地臺、收信器、網 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。

十一、行動電話系統:指由行動電話交換機、基地臺、行動臺、網路管理 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。

十二、經營者: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本業務者。

十三、使用者: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,使用行動通信服務之用戶。

十四、漫遊電信服務:指經營者提供其使用者於其他經營者或國外電信事 業之行動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。

十五、重大公共工程:指高速鐵路、鐵路、大眾捷運系統、高速公路、快 速公路、航空站、港口、隧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且 具一定規模之公共工程。

第3條
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