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
申請與審查
( 105 年 07 月 12 日)
第17條
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申請特許:
一、違反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規定者。
二、申請人之發起人、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 之一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