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 工程及管理 ( 99 年 09 月 08 日)
第19條
電臺應備工程日誌,記載下列事項,並由工程主管審閱後簽名或蓋章:

一、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。

二、發射機件開啟、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。

三、機件保養維護情形。

四、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。

五、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。

六、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。

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。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電臺自行訂定之。

第20條
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電臺檢查機件設備,電臺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