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99 年 09 月 08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所稱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,係指以專供大專校院廣播電視、新聞 、大眾傳播、傳播科技等相關科、系、所之教學與實習需要而設置之無線 電臺(以下簡稱電臺)。

第3條
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。

第4條
電臺之設置、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:

一、不得有營利之行為。

二、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