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 總則 ( 103 年 12 月 29 日)
第6條
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,除依第四條電信 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予以檢驗外,第一類電信事業如 需增驗其他檢驗項目與標準始能符合其接續條件者,應先報請本會核准後 ,方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