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 總則 ( 103 年 12 月 29 日)
第5條
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;尚未訂定檢 驗項目與標準者,應依下列順序規定檢驗之:

一、國家標準。

二、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。

三、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