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 總則 ( 103 年 12 月 29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電信終端設備:指任何數位或類比設備,其以無線或有線傳輸媒介, 與公眾電信網路之終端點介接,並以光或電磁波方式進行通信之設備 。

二、型式認證:指由製造商、進口商或經銷商按電信終端設備之廠牌型號 ,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或經本會認可委託之驗證 機構(以下合併簡稱驗證機關(構))申請審驗之程序。

三、符合性聲明:指由製造商、進口商或經銷商聲明其所製造或輸入之電 信終端設備符合第五條規定,並備妥相關文件向驗證機關(構)完成 登錄之程序。

四、系列產品:指不改變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之輸出功率、調變技術 、工作頻率、頻道數目及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規格、設計性 能,且其通信介面、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之基本設計、性能、實體形 狀及材質相同之其他產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