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 審驗作業程序 ( 103 年 12 月 29 日)
第13條
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,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有誤漏或不全時,驗證機 關(構)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;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, 駁回其申請。

審驗不合格時,驗證機關(構)應列舉不合格事項,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 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(構)申請複審;申請複審逾期或複審仍不合格者 ,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