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 審驗作業程序 ( 103 年 12 月 29 日)
第10條
申請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者,應填具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 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向驗證機關(構)申請。必要時,驗 證機關(構)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設備樣品。

一、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。

二、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。

三、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。

四、設備樣品檢驗報告。

五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;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,應 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。

六、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:經銷商應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;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或申請非無線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免附。

七、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。

八、光碟片一份(包含第一款至第七款電子檔)。

不同廠牌或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應分別申請型式認證;申請系列產品型式 認證者,應以書面敘明該產品與原審驗合格型號產品間之差異性,並檢具 檢驗報告及前項各款資料,向原驗證機關(構)提出。

申請型式認證之文件,驗證機關(構)除留存光碟片外,其餘文件於核發 審定證明時一併發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