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 使用限制與安全規定 ( 98 年 12 月 31 日)
第15條
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頻率、電功率、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,由主 管機關統籌管理,非經核准,不得使用或變更。

第16條
廣播電視業者使用衛星中繼節目信號,採用壓縮、鎖碼或其他技術,其節 目信號限供本身業務使用,不得供公眾或其他廣播電視業者直接接收,亦 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。

第17條
為維護公眾安全,架設地球電臺天線及其相關設備時,應予妥善固定,並 採取安全防護措施,且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審驗技 術規範。

第18條
地球電臺發射天線之仰角不得低於五度,以確保公眾安全及避免干擾其他 通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