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 使用頻率 ( 98 年 12 月 31 日)
第13條
衛星中繼節目信號使用之頻率依下列規定:

一、下鏈頻率:

(一)三‧四至四‧二秭赫(次要業務)。

(二)一一‧四五至一二‧二○秭赫(次要業務)。

(三)一二‧二至一二‧七五秭赫(主要業務)。

(四)一八‧六至一八‧八秭赫(主要業務)。

(五)一九‧七至二一‧二秭赫(主要業務)。

二、上鏈頻率:

(一)五‧八五○至六‧七二五秭赫(次要業務)。

(二)一四‧○至一四‧五秭赫(主要業務)。

(三)一七‧三至一七‧八秭赫(主要業務)。

(四)二七‧五至三○‧○秭赫(主要業務)。

第14條
移動式地球電臺之上鏈頻率限用KU頻段一四‧○至一四‧五秭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