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98 年 12 月 31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:

一、廣播電視業者:指依廣播電視相關規定,由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製播 廣播電視業務之業者。

二、中繼: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、放大、變頻並轉發。

三、衛星機構: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 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。

四、衛星轉頻器(以下簡稱轉頻器):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, 其功用為接收地球電臺發射之上鏈信號、將其放大、變換成下鏈頻率 ,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。

五、地球電臺:指在地球上與衛星間做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接收、處理、發 射之設備。

六、上鏈:指地球電臺發射至衛星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。

七、下鏈:指衛星發射至地球電臺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。

八、主要業務: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,有權不受其他業務 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。

九、次要業務: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,不得干擾主要業務 ,且須忍受主要業務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。

十、鎖碼:指將節目信號適當編碼,使未裝設合法授權之解碼器者無法收 信之技術。

十一、壓縮技術:指將信號經轉換、處理過程,以減少所需資訊量,使傳 送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。

十二、工程主管:綜理地球電臺全盤工程技術事項,並負責及監督地球電 臺設備之施工、維護及運作者。

第3條
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