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 申請、許可及證照 ( 98 年 12 月 31 日)
第4條
廣播電視業者中繼節目信號,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,應自行設置地 球電臺;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,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繼節目 信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