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 申請、許可及證照 ( 98 年 12 月 31 日)
第12條
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、出租。如有遺失、毀損或前條以外之證照記 載事實變更時,應檢附有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。

前項換發、補發之證照,其有效期間仍以原核定者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