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 網路互連原則 ( 106 年 11 月 01 日)
第4條
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,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,他方不得拒絕 。

前項網路互連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 會)核准者,不適用前項之規定:

一、不具技術可行性。

二、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。

第5條
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之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、技術及行政效率。

第6條
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本身、關係企業或其他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服務, 其價格、品質及其他互連條件,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,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。

第一類電信事業因網路互連協商或執行網路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,僅得用 於網路互連相關服務,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,以確保該資訊不被其關係 企業或第三人使用。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,且其約定未違反法規規定者 ,從其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