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 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 ( 106 年 11 月 01 日)
第7條
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,得視需要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。

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,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 置網路介接點。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 事,應以書面向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一方說明理由。

下列網路介接點為技術可行點:

一、市內交換機。

二、市內彙接交換機。

三、長途交換機。

四、國際交換機。

五、專用彙接交換機。

六、信號轉送點。

七、交換中心之交接點。

八、其他已有前例之網路介接點。

評估技術可行性,應遵循下列原則:

一、應考慮網路互連有無損害電信網路安全性或可靠性之虞。

二、不得以空間、場所及經濟性因素作為技術不可行之理由。

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得依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要求,於第三項所 定技術可行點以外設置網路介接點,並得按實際之成本收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