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 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 ( 106 年 11 月 01 日)
第33條
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 業網路直接互連之要求。

前項網路互連,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核准者,不適用前項之規定:

一、不具技術可行性。

二、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