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 通信費處理原則 ( 106 年 11 月 01 日)
第24-1條
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 E.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與行動通信、 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,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 則辦理:

一、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,通信費營收歸屬 於發信端電信事業。

二、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,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 除其支付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。

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 E.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與行 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,其通信費之處理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,不適用 前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