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 工程人員管理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8條
系統經營者應設置專任合格工程主管一人,綜理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,並 依需要自行設置工程人員,負責系統施工、維護及運作。

第9條
工程主管,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合格:

一、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電機、電子、通訊、電信 、資訊、機械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,並在行政、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 業機構擔任電機、電子、通訊、電信、資訊、機械或電視有關技術之 職務三年以上者。

二、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院校電機、電子、通訊、電信、資訊、機 械或相關工程科系畢業,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畢業,並在行政、教育、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、電子 、通訊、電信、資訊、機械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四年以上或從事上 述研究工作四年以上者。

三、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、電子、通訊、電信、資 訊、機械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,並在行政、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 構擔任電機、電子、通訊、電信、資訊、機械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 六年以上者。

四、經取得視聽電子、通信技術、數位電子、儀表電子或相關職類乙級以 上技術士證,並擔任有線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四年以上者。

五、公立或立案之國內高級工業 (工商) 職業學校電機、電子、通訊、電 信、資訊、機械或相關工程科畢業,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高級工業 (工商) 職業學校相當科畢業,並在行政、教育、軍事機關或公民營 企業機構擔任電機、電子、電信、資訊、機械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 八年以上者。

六、曾在行政、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、電子、通訊、電信 、資訊、機械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十年以上者。

七、曾在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專院校,修習至少一五○小時 之有線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者﹔或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 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至少三個月有線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,並 擔任有線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五年以上者。

前項所指行政、教育、軍事機關及公民營企業機構電機、電子、通訊、電 信、資訊、機械或電視有關技術之從業或研究年資得合併採計。

第10條
系統經營者應造具工程主管履歷表,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;異動時 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