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 ( 96 年 07 月 19 日)
第9條
設置 2.4GHz 及 5GHz 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 (WLAN) 提供電信服務者 ,應依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,或同法第十 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。

非供經營電信服務之 2.4GHz 及 5GHz 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,經審驗 或型式認證合格者,得自行設置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