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 工程人員管理 ( 106 年 08 月 18 日)
第17條
無線廣播或電視電臺均應置合格之工程主管乙名,負責全般工程技術與設 備之維護;並得視需要遴聘工程人員,協助電臺架設與設備維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