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 ( 101 年 05 月 31 日)
第6條
電視事業不得申請設立及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。其對經營社區 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公司、財團法人或行號之投資,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 九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