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 ( 101 年 05 月 31 日)
第18條
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後,除事先報經本會核准外,不得任意拆遷、 停止經營、轉讓股權或變更名稱或負責人。其因機件損壞必須暫停轉播時 ,亦應報本會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