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 ( 101 年 05 月 31 日)
第13條
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而其情節可以改正者,應限期通知 改正後換發執照,其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者,不予換發。

一、設備與技術標準未符規定者。

二、經營與原申請設立目的不符者。

三、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有第八條情事之一者。

四、對電視安全有影響者。

五、未能履行與用戶間之合約者。

六、財務未臻健全,依法應予整頓者。

七、超越劃定服務區域營業者。

八、無正當理由拒絕、延誤申請裝置或不提供公平服務者。

九、兼營電視接收機銷售業者,利用此項獨營權為不正當之競爭者。

前項限期改正期間,應發給臨時執照,其有效期間不得逾三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