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 使用管理 ( 96 年 07 月 13 日)
第10條
專用電信之架設許可證及執照,不得讓與、出租或出借。

專用電信所有人之組織變更或經營權移轉時,應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另 行辦理換發證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