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9 日)
第6條
工科醫用電機,應依經濟部所定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之規定,取得電 磁相容型式認可後,始得設置使用。但經濟部未公告應施檢驗者,不在此 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