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9 日)
第2條
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 (以下簡稱工科醫用電機) 有關輻射 之管理依本辦法辦理,本辦法未規定者,依其他法令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