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9 日)
第18條
工科醫用電機之作業已妨害無線電助航或安全業務時,經本會通知後,應 立即停止使用,並由本會監督改善,在干擾未完全清除前,不得恢復使用 。但為測試干擾原因而必須暫時開機予以檢查時,經本會核准者,不在此 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