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9 日)
第17條
工科醫用電機之設置使用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力求頻率之穩定,以符合電信法及其相關規定。

二、採用適當之電波輻射隔離設施。

三、在主電源引線接頭處,應裝置接地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