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9 日)
第10條
工科醫用電機,不得改裝或變更用途。但研究機構為研究用者,不在此限 。

前項科學研究機構如需改裝或變更工科醫用電機之用途,應裝設良好的安 全屏蔽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