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法  罰則 ( 102 年 12 月 11 日)
第64條
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沒入其電信器材。

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改善者,廢止其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