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法  罰則 ( 102 年 12 月 11 日)
第63條
違反交通部依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規則者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 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至改善 為止或廢止其特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