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法  罰則 ( 102 年 12 月 11 日)
第58條
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,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 送射頻信息,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,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