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法  罰則 ( 102 年 12 月 11 日)
第56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以有線、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,盜接或 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製造、變造或輸入 電信器材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。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販賣、轉讓、出租 或出借電信器材者,亦同。
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