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法
罰則
( 102 年 12 月 11 日)
第56-1條
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 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,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犯第一項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