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法  電信設備之維護與管理 ( 102 年 12 月 11 日)
第42條
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,應符合技術規範 ,並經審驗合格,始得輸入或販賣;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。

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、審定證明之核發、換發、補發與廢止、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、印鑄與使用,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 法,由電信總局定之。 第一項技術規範之訂定,應確保下列事項: 一、不得損害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或對其機能造成障礙。 二、不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其他使用者造成妨害。 三、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機線設備與使用者連接之終端設備,應有 明確之責任分界。 四、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。 五、電氣安全,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