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法  電信事業之經營 ( 102 年 12 月 11 日)
第23條
用戶使用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,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、阻斷,以致發 生錯誤、遲滯、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,其所生損害,電信事業不 負賠償責任,但應扣減所收之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