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法  電信事業之經營 ( 102 年 12 月 11 日)
第13條
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,應檢具申請書、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,向交 通部申請籌設。

前項事業計畫書,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:

一、營業項目。

二、營業區域。

三、通訊型態。

四、電信設備概況。

五、財務結構。

六、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。

七、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。

八、人事組織。

九、預定開始經營日期。

前項第三款屬無線電通訊者,應詳載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。

第一項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,交通部應定期 通知補正;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,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