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法  電信事業之經營 ( 102 年 12 月 11 日)
第12條
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,始得營業。

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。

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;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 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,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六十。

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,依本國法人占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持股比 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。
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例,由交通部另定之,不適用 第三項之規定。

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、範圍、時程及家數,由行政院公告。

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之特許,交通部得考量開放政策之目標、電信市 場之情況、消費者之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,採評審制、公開招標制 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。